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 原告
-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冠
- 原告
-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 被告
-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2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甲乙雙方對本契約之履行,如有涉訟時,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則兩造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