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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履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衣治凡

  • 原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 被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原   告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2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甲乙雙方對本契約之履行,如有涉訟時,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則兩造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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