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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返還工程履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原告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被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2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甲乙雙方對本契約之履行,如有涉訟時,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則兩造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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