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 告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發票日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