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 原告
-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皇志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被告
-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發票日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