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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心怡

      許哲豪

      劉雅婷

      陳宜蕙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上訴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施心怡│155,346 元│ 2,490 元 │
├───┼─────┼──────┤
│許哲豪│157,784 元│ 2,490 元 │
├───┼─────┼──────┤
│劉雅婷│154,809 元│ 2,490 元 │
├───┼─────┼──────┤
│陳宜蕙│155,346 元│ 2,490 元 │
├───┼─────┼──────┤
│王秉翔│155,346 元│ 2,490 元 │
├───┼─────┼──────┤
│曾翠林│155,346 元│ 2,490 元 │
├───┼─────┼──────┤
│黃素蓉│155,346 元│ 2,490 元 │
├───┼─────┼──────┤
│張海寧│157,784 元│ 2,490 元 │
├───┼─────┼──────┤
│林緯軒│157,784 元│ 2,490 元 │
├───┼─────┼──────┤
│陳麗珠│157,784 元│ 2,490 元 │
├───┼─────┼──────┤
│吳佩青│154,809 元│ 2,490 元 │
├───┼─────┼──────┤
│徐續月│154,809 元│ 2,49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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