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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告
林依璇
被告
玉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通
被告
大欽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大欽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大欽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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