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 原告
- 林依璇
- 被告
- 玉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通
- 被告
- 大欽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1,68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6 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