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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告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韓宇菲
被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係由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347 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件卷宗查核無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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