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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告
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訴訟代理人
王鳳蘭
被告
林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集集鎮,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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