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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海電視節目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予繳納。

(二)上訴人業於上訴狀上載明「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請容後補繳」,則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本得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期命補繳。況自提起上訴迄今,超過一個禮拜,均未見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倘再行定期命補正,亦恐有遲滯訴訟之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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