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海電視節目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聖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予繳納。
(二)上訴人業於上訴狀上載明「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請容後補繳」,則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本得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期命補繳。況自提起上訴迄今,超過一個禮拜,均未見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倘再行定期命補正,亦恐有遲滯訴訟之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