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
- 原告
- 黃意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君逸律師
- 被告
-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山(原名沈鎮遠)
劉崇智
陳茂松
劉益全
楊大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將原告之監察人辦理註銷。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補繳裁判費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