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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告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金
被告
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時起5 日內補正缺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亦經本院查明確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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