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 原告
-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金
- 被告
- 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時起5 日內補正缺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亦經本院查明確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