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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
吳宭萁
被告
金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心怡(原名: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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