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吳宭萁
- 被告
- 金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心怡(原名: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