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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告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朝福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譚智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立寬律師
被告
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純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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