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 原告
-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朝福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譚智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立寬律師
- 被告
- 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純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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