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寶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弘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被 告 劉守文 被 告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被 告 劉奕烈 劉奕郎 莊玉炎 莊育園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莊皓程 莊育成 盧得晃 程松齡 程美玉 黃英釮 黃英明 范義光 劉學登 江阿傳 劉奕斌 劉奕泉 劉奕誠 劉奕雄 劉成華 劉學有 被 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王世民 被 告 卓遵守 王清波 陳王梅珠 王秀美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王森雄 桃園市○○區○○路000號 卓癸吟 卓炫宏 卓威利 陳美秀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學淦 劉學興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鍾文章 卓芬香 卓遵鈇 卓遵智 卓志中 卓志興 卓志成 卓雪香 卓瑞香 葉萬文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劉學霳 劉奕鐘 劉瑞爐 黃進忠 江招 江謹 江秀滿 劉古淑姬 劉坤弘 劉宏育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盧仁勳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鍾淑墐 王珍瑛 陳永杰 劉奕和 劉奕臬 朱威宙 彭汝瑄 劉學職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奕添 黃乾光 黃乾祥 鄧卓玉英 李新彬 彭素雲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陳文旺 卓金芳 劉學全 邱娥 李家銘 黃乾河 盧淑娥 被 告 國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賢 被 告 余亮成 吳宇洋 林江駿 盧皓群 蕭海玲 邱仕立 劉奕正 李靆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錫 劉桂玉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鈴 袁明煌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林許阿柑 許蔡冬梅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蕭玉杉 蕭錦能 顧樸 顧瑪莉 葉秀英 許宗欽 許宗泰 許宗寶 許宗斌 許秀珍 邱素女 徐維辰 紀政三 吳宥騰 吳美蓉 吳華美 羅靜妹 吳佳容 吳金蘭 吳綵綉 鄒張秀葵 鄒宜玲 游蕙禎 劉燕蓁 劉學演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澄 劉學漁 劉學添 劉學治 劉明珠 劉瑞珠 黃錦有 劉世憲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月妹 曾福財 葉盛坤 葉德宗 葉德乾 葉美琴 曾武榮 曾靜枝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兆隆 羅小鈴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品秀 承當訴訟人 謝秋香 被 告 黃凱鈞 曾朝麟 黃紹銓 鄒莊玉蘭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佩如 劉邦辰 莊玉甘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陳劉鳳娥 劉鳳玉 宋秋菊 宋隆庚 宋冬菁 宋隆中 劉世明 劉世國 劉世文 劉智偉 謝尚達 謝尚明 劉黃阿梅 劉世標 劉世泉 劉世文 劉世順 劉美珍 顧緒健 黃麗華 黃麗錦 張秧郘 張麗貞 劉榮 李劉芳蘭 黃劉滿妹 宋如華 宋桂蘭 宋永泰 宋春蓮 宋文林 劉奕德 劉曾桂香 陳劉壹妹 劉對妹 劉奕仁 江劉保妹 劉奕灶 劉奕煌 劉卉羚 劉范英妹 劉冰萍 劉春季 劉奕柯 劉奕佳 桃園市○○區○○街000○0號 宋范金菊 宋姈軒 宋定芳 宋孟曇 宋明莉 劉官素琴(即劉家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興桓(即劉家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興邦(即劉家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興橋(即劉家增之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游劉寶珠(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明(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秝郕(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簡瓊萍(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簡策(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韻宜(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韻甄(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雨芬(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漢(兼即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睿(兼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梅(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萬(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寶(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蓉(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寺(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劉雅玲(即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慶(兼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萍(兼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靜(兼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華(兼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娥(兼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 劉徐德妹(即劉世景之承受訴訟人) 劉綉雯(即劉世景之承受訴訟人) 劉綉貞(即劉世景之承受訴訟人) 劉智森(即劉世景之承受訴訟人) 劉順英(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梅(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蓉蓉(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思婕(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香(即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官素琴、劉興桓、劉興邦、劉興橋為被告劉家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劉絨妹、游劉寶珠、劉世明、劉秝郕、簡瓊萍、簡策、劉韻宜、劉韻甄、李雨芬、劉智漢、劉智睿為被告劉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桂梅、劉世萬、劉世寶、劉美蓉、劉智寺、劉雅玲為被告劉奕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為被告陳瑞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徐德妹、劉綉雯、劉綉貞、劉智森為被告劉世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順英、劉秋梅、劉蓉蓉、劉思婕、劉秋香為被告劉學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劉家增於107 年2 月14日死亡,劉官素琴、劉興桓、劉興邦、劉興橋為其繼承人;被告劉謝愛蘭於107 年2 月13日死亡,林劉絨妹、游劉寶珠、劉世明、劉秝郕、簡瓊萍、簡策、劉韻宜、劉韻甄、李雨芬、劉智漢、劉智睿為其繼承人;被告劉奕龍於107 年3 月14日死亡,劉桂梅、劉世萬、劉世寶、劉美蓉、劉智寺、劉雅玲為其繼承人;被告陳瑞生於107 年3 月24日死亡,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為其繼承人;被告劉世景於107 年9 月3 日死亡,劉徐德妹、劉綉雯、劉綉貞、劉智森為其繼承人;被告劉學金於107 年1 月13日死亡,劉順英、劉秋梅、劉蓉蓉、劉思婕、劉秋香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見本院卷三第36頁至第81頁)在卷可參。茲因劉官素琴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分別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至原告雖於108 年3 月18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陳報七暨聲請狀追加劉官素琴等人為被告(見本院卷三第8 頁至第9 頁),惟被告劉家增、劉謝愛蘭、劉奕龍、陳瑞生、劉世景、劉學金既係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而非於起訴前死亡,自應為承受訴訟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