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重茂鋁鑄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財
上列上訴人與郭興福因106 年訴字第148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5,734,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