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 告 林翠萍 詹振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翠萍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詹振吉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林翠萍、詹振吉各負擔六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林翠萍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林翠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詹振吉以新臺幣拾陸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柒拾壹元為原告詹振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翠萍新臺幣(下同)104 萬1,835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詹振吉61萬4,726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 頁)。嗣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就本金部分具狀各變更為林翠萍請求給付105 萬9,662 元、詹振吉請求給付79萬7,727 元( 利息部分均不變,見本院卷一第57頁)。查原告上開變更,均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翠萍、詹振吉分別為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中悅御之苑社區C2棟大樓之9 樓、11樓建物所有權人( 門牌號碼各為32號9 樓、32號11樓,下稱系爭9 樓建物、系爭11樓建物) ,被告則為同棟13樓建物所有權人( 下稱系爭13樓建物) ,被告疏未對其內淋浴間設備加以修繕管理及維護,自106 年4 月初某時起,系爭13樓建物專有部分內之淋浴間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開始漏水,因流入公共排水管道間而向下滲漏至9 樓及11樓,導致伊等建物內裝潢及家具受損,致林翠萍支出修繕費92萬2,142 元及受有修繕期間( 54日) 無法使用建物之相當於租金損害13萬7,520 元,共計105 萬9,662 元;致詹振吉支出修繕費70萬3,500 元及受有修繕期間( 37日) 無法使用建物之相當於租金損害9 萬4,227 元,共計79萬7,727 元。爰依民法184 第1 項及第191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翠萍105 萬9,66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詹振吉79萬7,727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13樓建物內淋浴間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銜接處固有些微漏水情事,然所漏之水皆流入淋浴間內,經由排水管線排放,並未因此滲入公共排水管道間,亦未向下滲漏至同棟其他樓層住戶,與原告之屋損並無因果關係,被告自無侵權行為責任。退言之,縱認原告之主張有理,原告於建物維修繕期間仍居住於建物內,未因此搬離並在外租屋,自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又原告之裝潢及家具並非新品,已使用一定時日,應予折舊,另林翠萍長期未居住於9 樓建物,如有居住其內,尚可立即發現漏水情事,避免損害之擴大,故林翠萍就本件損害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9 樓、11樓及13樓建物分別為林翠萍、詹振吉、被告所有,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2至17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疏未對系爭13樓建物淋浴間設備加以修繕管理及維護,因而漏水並流入公共排水管道間而向下滲漏至9 樓及11樓,導致渠等建物內裝潢及家具受有損害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系爭13樓建物淋浴間之漏水,與原告損害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如是,數額為何?茲析論如下: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時,應推定其所有人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負舉證責任,方能獲得週密之保護,而由所有人證明對其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方得免負賠償責任。查系爭13樓建物為被告所有,業如前述,依前規定,依法推定就建物內淋浴間設備有保管維護義務之被告對於原告屋損之發生為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其保管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者,始能免負賠償責任。 ㈡經查,據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就本件漏水原因為鑑定,經該公會指派林鴻志建築師及王世昌建築師為鑑定人,並由林鴻志建築師於107 年9 月5 日會同兩造進行初勘作業,後於同年10月15日進行會勘作業,分別進入系爭9 樓、11樓及13樓建物進行現場現況檢視並拍照紀錄,鑑定人復比對卷附書面證據資料【含系爭9 樓、13樓建物受損、修繕照片及平面圖;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泰產險公司) 理賠管理處107 年1 月25日107 理字第18號函所附之理得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下稱理得公司) 對於中悅御之苑管理委員會( 下稱御之苑管委會) 就系爭管線漏水住戶財損出險案之結案報告( 下稱保險公證報告) ;中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森公司) 107 年1 月31日陳報函所附之漏水及檢測情形照片;御之苑管委會107 年1 月25日御管字第107001號函所附之系爭13樓建物鄰損漏水案調查資料】及漏水情形攝影光碟【即前引御之苑管委會函所附之106 年4 月17日給水管噴流影片檔案光碟( 下稱系爭漏水影片) 】,認上開資料確屬系爭9 樓、11樓及13樓建物發生漏水事件之當時紀錄,而系爭漏水影片呈現淋浴間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連續不間斷之壓力噴水柱及漏水,並由影片可判讀確有漏水沿石板材內側( 石板貼附於管道間牆) 逸流入管道間至下方樓層,鑑定結論認可建立所爭漏水事件( 即系爭9 樓、11樓建物之屋內損失,是否為系爭13樓建物之淋浴間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漏水所造成) 之因果關係,有該公會107 年12月13日107068號損害賠償鑑定報告書可稽(見卷外鑑定報告書) 。 ㈢而參前引保險公證報告所載,理得公司於106 年4 月收到和泰產險公司委託後,於翌( 27) 日在御之苑社區總幹事及機電工程人員陪同下至現場查勘,調查結果略為:「據告知,約於105 年3 月底,社區32號11樓住戶向物業管理公司之經理反映其住宅內排水系統公共管道間有滴水聲,從同年4 月9 日之後陸續同棟12、11、10、9 、8 、7 、5 樓住戶皆開始反映住家裝潢有滲水情形。在經御之苑管委會請水電人員逐戶查勘後,發現漏水點可能來自13樓處,於同年4 月15日在13樓屋主之陪同下到13樓屋內查看,疑似係主臥室淋浴間之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漏水,回流經由排水管公共管道間往下漏流到樓下各戶。4 月15日當日管委會先行將13樓之進水開關關閉,在4 月17日再請屋主會同建商的工程人員到現場會勘,當日建設公司人員已完成檢查自14樓直至5 樓間之排水系統公共管線管道間內所有排水管線,並沒有發現任何水管破裂或漏水情形,但於13樓住戶內發現主臥室淋浴間之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有漏水情形,當日關閉進水開關後,直至本公司查勘當日止,12樓至5 樓住戶未有繼續漏水之狀況。4 月26日為查證是否有其他原因存在,建設公司及大樓物管之機電人員於13樓漏水淋浴間緊鄰之排水系統公共管道間牆壁進行開孔檢查,依照牆壁滲水情形推斷水從管道間直接滲漏至下層。4 月27日本公司請建設公司人員將其所指之淋浴龍頭開關外蓋拆除,並請大樓物管人員開啟進水開關,水明顯從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漏出,水量慢慢流出但有持續不斷之情事。仔細檢查給水銅管下方處有明顯小裂縫,水從淋浴龍頭開關之接頭與給水銅管隙縫間流出。漏水之事故原因初步推斷為13樓住戶之給水銅管因有小裂縫與淋浴龍頭接頭處無法緊密結合導致漏水,而淋浴龍頭開關之修飾外蓋阻擋大部分之漏水進入淋浴間,水因此流向排水管道間順勢向下流到12樓至5 樓各層,造成12樓至5 樓各層輕重不等之水濕損失。」( 見本院卷一第 119 至123 頁) 。證人即理得公司保險公證人吳建明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4 月27日我到現場時,他們把水打開之前有先把修飾外蓋蓋起來,水流出來的程度比較少,我有看到一些水在內壁(即浴室牆壁)上流動,水流動時我不清楚當時修飾外蓋是否完全緊閉,但我推斷若修飾外蓋完全緊閉,水會往內沿著管道間流,因此認定13樓淋浴龍頭修飾外蓋阻擋漏水,水即會流向排水管道間順勢下流至各樓層;14樓以上住戶並無反應漏水,後來我們到9 樓去查看時,漏水受損區域還是以管道間為中心,加上有水從上面流下來的事實,所以我當時判斷是水透過管道間從上面流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82 至185 頁) 。 ㈣再中森公司亦就其調查過程,具狀陳明:106 年04月17日,社區物管人員委請中森公司人員蔡鴻志一起進入系爭13樓建物內查看漏水狀況,於重新開啟物管人員唐正中前於同年月15日關閉位於工作陽台之末端給水系統(即本戶房屋室外之進水總開關)後,發現主臥房浴室淋浴間之給水龍頭有滲漏水情事,浴室內外地板亦有水漬,經拆卸該水龍頭修飾蓋,發現給水管噴出小水柱,蔡鴻志等人於確認漏水情況後,即關閉本戶工作陽台之末端給水系統後離去。同年月24日,社區物管人員委請中森公司同仁一起進入系爭13樓建物內,確認主臥房浴室淋浴間給水龍頭滲漏水背端牆面為4 樓至25樓之管道間。同年月26日,社區物管人員及中森公司人員會同系爭13樓建物所有權人代理人游玉玲、張淑慧進入屋內,所有權人委請之施工人員於滲漏水之管道間牆面鑿開檢修口,檢修口鑿開完成後,發現管道間內該層磚牆下緣及底板有潮濕現象,重新開啟工作陽台之末端給水系統後,主臥房浴室淋浴間之給水龍頭仍有漏水流至淋浴間情事。同年月27日,社區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委請保險公證人到社區現勘時,中森公司同仁蔡鴻志等人會同在公設區域檢閱相關圖說,並陪同進入系爭13樓建物確認相關漏水位置。經中森公司人員蔡鴻志判斷,系爭13樓建物在106 年4 月26日發現之管道間內側磚牆下緣及底板潮濕現象,依其相關位置判斷應係先前主臥房浴室淋浴間給水龍頭滲漏所導致,該水龍頭之修飾蓋拆卸前,給水管的漏水除一部分沿著浴室壁面流至淋浴間地板外,另一部分應是沿著管道間壁面及給水管流至管道間,依建築法規,本件管道間內外壁及內部樓地板,非屬防水施作之範圍,而紅磚或水泥沙漿、鋼筋混凝土等建材,其本質上即具有某種程度之透水性,而無法完全緊密,故若在該等建材的牆面或地板長時間積水,物理上即會造成積水穿透效果( 見本院卷一第149 至154 頁) 。 ㈤本院審酌前引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乃該公會2 名建築師本其專業,依據現地勘察及建物資料進行比對,經專業智識技能共同鑑測而得,前引保險公證報告及中森公司調查結果乃經相關人員開啟及關閉進水開關觀察測試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之漏水狀況、於系爭13樓漏水淋浴間緊鄰之排水系統公共管道間牆壁鑿牆開孔檢查牆壁滲水情形、比對系爭13樓建物以下樓層家具濕損範圍等方式檢驗後,亦同此結論,是上開鑑定結果堪以採憑。復參系爭13樓建物自交屋迄發生漏水時,尚未裝潢使用而仍處於毛胚屋狀態,有建物內照片可證( 見鑑定報告附件倒數第1 至5 頁) ,亦為被告所不爭執。綜上事證,可認本件系爭9 樓及11樓建物內公共管道間鄰近裝潢及家具所受濕損,與系爭13樓建物內之淋浴間給水銅管與淋浴龍頭開關銜接處,因被告長期未居住使用而疏未注意管理維修或定期更換而漏水,復因淋浴龍頭開關外蓋阻擋,大部分之漏水遂因而向下流入公共排水管道間,沿管道間內具透水性之外壁及內部樓地板順勢下流至其他樓層公共管道間,兩者間確有因果關係存在。復查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管理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是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㈥林翠萍就系爭9 樓建物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 ⒈查林翠萍主張其建物內裝潢及家具受損,因而支出修繕費92萬2,142 元( 細項如附表一所示) ,業據其提出屋損平面圖、裝潢家具受損與修繕期間暨完工照片、漢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工程合約書、107 年1 、2 月份統一發票( 見本院卷一第24至36頁、第94至106 頁) ,惟修繕費用中如附表一項次4 、5 、7 、8 、11、12、14、15、17、18所示共計49萬6,100 元部分,既係以新裝潢家具更換因漏水而受損之舊裝潢家具,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之「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備及『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10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而林翠萍主張受損裝潢及家具使用期間為101 年10月29日至106 年6 月5 日,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3 頁) ,已使用4 年8 月,則受損裝潢及家具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8萬5,633 元,加計其餘非屬更換裝潢家具之工資費用38萬2,130 元。準此,本件林翠萍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66萬7,763 元( 計算式:28萬5,633 元+38萬2,130 元) ,洵可採認,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至林翠萍另主張其受有修繕期間( 54日) 無法使用建物之相當於租金損害云云,惟損害賠償制度在於填補損害,亦即排除損害而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同一狀態,而不在於使被害人因而受有額外之利益,查林翠萍未就其確有於修繕期間另行租屋使用乙節加以舉證,亦未提出確切租屋費用相關支出單據,被告依前述賠付系爭9 樓受損裝潢及家具因滲漏水損失之修繕費用,即已填補原告所受損害,是林翠萍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自難准許。 ⒊被告另抗辯林翠萍長期未居住於9 樓建物,如有居住其內,尚可立即發現漏水情事,避免損害之擴大,故林翠萍就本件損害與有過失云云,不但未舉何事證以實其說,縱令屬實,亦難認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此部分辯詞,顯無足採。 ㈦詹振吉就系爭11樓建物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 ⒈查詹振吉主張其建物內裝潢及家具受損,因而支出修繕費70萬3,500 元( 細項如附表二所示) ,業據其提出屋損平面圖、裝潢家具受損與修繕期間暨完工照片、漢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工程合約書、106 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 見本院卷一第71至91頁) ,惟修繕費用中如附表二項次2 之4 、2 之6 、2 之7 、2 之8 、2 之12、2 之14、2 之18、2 之21、2 之22、2 之24、2 之26所示共計24萬6,549 元部分,既係以新裝潢家具更換因漏水而受損之舊裝潢家具,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之「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備及『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10分之1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而詹振吉主張受損裝潢及家具使用期間為101 年5 月18日至106 年10月25日,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3 頁) ,已使用5 年6 月,則受損裝潢及家具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 萬7,120 元,加計其餘非屬更換裝潢家具之工資費用42萬3,451 元。準此,本件詹振吉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49萬571 元( 計算式:6 萬7,120 元+42萬3,451 元) ,洵可採認,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至詹振吉另主張其受有修繕期間( 37日) 無法使用建物之相當於租金損害云云,惟損害賠償制度在於填補損害,亦即排除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同一狀態,而不在於使被害人因而受有額外之利益,查詹振吉未就其確有於修繕期間另行租屋使用乙節加以舉證,亦未提出確切租屋費用相關支出單據,被告依前述賠付系爭11樓受損裝潢及家具因滲漏水損失之修繕費用,即已填補詹振吉所受損害,是詹振吉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自難准許。 ㈧又本件業已認定原告得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僅因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數額應扣除折舊,且未證明另有支出修繕期間另行租屋費用而為部分駁回,則就本院不予准許部分,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亦屬無理,無得准許。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而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6 年9 月7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46頁) ,自該日起生催告給付之效力,依前規定,被告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自得請求自催告翌日即106 年9 月8 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付之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對系爭13樓建物內淋浴間設備之管理有欠缺,因而漏水致渠等屋內裝潢家具受損,請求賠償修繕費用,確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之規定,林翠萍請求被告給付66萬7,763 元;詹振吉請求被告給付49萬571 元,及均自106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另為漏水測試鑑定,經查系爭13樓建物之淋浴間設備漏水業已修復,原漏水情形自難重現而能鑑定,且漏水測試鑑定亦有造成系爭13樓建物以下樓層無法預料之漏水屋損之虞,爰不另為鑑定,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一: ┌──┬───────────────────┬──┬──┬────┬────┐ │項次│ 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貨梯及室內保護工程(含家具搬運) │ 工 │ 6 │ 3,500│ 21,000│ ├──┼───────────────────┼──┼──┼────┼────┤ │ 2 │主臥室木地板與踢腳板拆除 │ 工 │ 4 │ 3,500│ 14,000│ ├──┼───────────────────┼──┼──┼────┼────┤ │ 3 │主臥室局部天花板拆除(含更衣室) │ 工 │ 3 │ 3,500│ 10,500│ ├──┼───────────────────┼──┼──┼────┼────┤ │ 4 │主臥室天花板新作(含更衣室) │ 工 │ 10 │ 3,500│ 35,000│ ├──┼───────────────────┼──┼──┼────┼────┤ │ 5 │上項材料、五金工具 │ 坪 │ 8 │ 3,500│ 28,000│ ├──┼───────────────────┼──┼──┼────┼────┤ │ 6 │主臥室天花板水電燈具挖孔及安裝(兩次)│ 工 │ 1 │ 5,000│ 5,000│ ├──┼───────────────────┼──┼──┼────┼────┤ │ 7 │主臥室壁板及踢腳板新作 │ 工 │ 15 │ 3,500│ 52,500│ ├──┼───────────────────┼──┼──┼────┼────┤ │ 8 │上項材料、五金工具 │ 式 │ 1 │ 24,000│ 24,000│ ├──┼───────────────────┼──┼──┼────┼────┤ │ 9 │主臥室天花板刷漆及壁面噴漆工程 │ 工 │ 20 │ 3,500│ 70,000│ ├──┼───────────────────┼──┼──┼────┼────┤ │ 10 │上項材料、五金工具 │ 式 │ 1 │ 18,000│ 18,000│ ├──┼───────────────────┼──┼──┼────┼────┤ │ 11 │主臥室木地板新作 │ 工 │ 5 │ 4,000│ 20,000│ ├──┼───────────────────┼──┼──┼────┼────┤ │ 12 │上項材料、五金工具 │ 坪 │ 18 │ 5,800│ 104,400│ ├──┼───────────────────┼──┼──┼────┼────┤ │ 13 │男孩房木地板拆除(含更衣間) │ 工 │ 3 │ 3,500│ 10,500│ ├──┼───────────────────┼──┼──┼────┼────┤ │ 14 │男孩房木地板新作(含更衣間) │ 工 │ 4 │ 4,000│ 16,000│ ├──┼───────────────────┼──┼──┼────┼────┤ │ 15 │上項材料、五金工具 │ 坪 │ 11 │ 5,800│ 63,800│ ├──┼───────────────────┼──┼──┼────┼────┤ │ 16 │走道地面大理石拆除 │ 工 │ 5 │ 3,500│ 17,500│ ├──┼───────────────────┼──┼──┼────┼────┤ │ 17 │走道大理石新作(含踢腳板) │ 工 │ 4 │ 4,500│ 18,000│ ├──┼───────────────────┼──┼──┼────┼────┤ │ 18 │上項石材、水泥砂、五金工具 │ 才 │128 │ 1,050│ 134,400│ ├──┼───────────────────┼──┼──┼────┼────┤ │ 19 │滾邊加工施工(含工廠加工) │ 工 │ 5 │ 4,500│ 22,500│ ├──┼───────────────────┼──┼──┼────┼────┤ │ 20 │大理石地坪無縫貼工及防護劑 │ 工 │ 5 │ 6,000│ 30,000│ ├──┼───────────────────┼──┼──┼────┼────┤ │ 21 │窗簾及地毯乾洗工程(含拆、裝、整燙) │ 式 │ 1 │ 16,000│ 16,000│ ├──┼───────────────────┼──┼──┼────┼────┤ │ 21 │主臥室及更衣室及男孩房蟲消毒工程 │ 式 │ 1 │ 18,500│ 18,500│ ├──┼───────────────────┼──┼──┼────┼────┤ │ 21 │廢棄物清運工程 │ 式 │ 1 │ 26,000│ 26,000│ ├──┼───────────────────┼──┼──┼────┼────┤ │ 22 │施工營繕險(管理中心規定) │ 式 │ 1 │ 3,500│ 3,500│ ├──┼───────────────────┼──┼──┼────┼────┤ │ 23 │完工清潔工程(含家具定位) │ 工 │ 6 │ 3,500│ 21,000│ ├──┼───────────────────┼──┼──┼────┼────┤ │ 24 │工程管理費 │ 式 │ 1 │ 10%│ 78,130│ ├──┼───────────────────┼──┼──┼────┼────┤ │ │ 小計 │ │ │ │ 878,230│ ├──┼───────────────────┼──┼──┼────┼────┤ │ │ 營業稅 │ │ 5%│ │ 43,912│ ├──┼───────────────────┼──┼──┼────┼────┤ │ │ 合計 │ │ │ │ 922,142│ └──┴───────────────────┴──┴──┴────┴────┘ 附表二: ┌──┬───────────────────┬──┬──┬────┬────┬──────┐ │項次│ 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總價 │ 備註 │ ├──┼───────────────────┼──┼──┼────┼────┼──────┤ │ 一 │保護工程 │ │ │ │ │ │ ├──┼───────────────────┼──┼──┼────┼────┼──────┤ │ 1 │樓梯保護及大門保護工程 │ 式 │ 1 │19,800.0│ 19,800│ │ ├──┼───────────────────┼──┼──┼────┼────┼──────┤ │ 2 │全區地坪保護工程(透明保護膜+瓦楞板+│ 坪 │ 40 │ 605.0│ 24,200│ │ │ │1分夾板) │ │ │ │ │ │ ├──┼───────────────────┼──┼──┼────┼────┼──────┤ │ 3 │主臥室廁所門片保護工程 │ 橖 │ 1 │ 3,080.0│ 3,080│ │ ├──┼───────────────────┼──┼──┼────┼────┼──────┤ │ 4 │衛浴設備保護工程 │ 套 │ 1 │ 3,080.0│ 3,080│ │ ├──┼───────────────────┼──┼──┼────┼────┼──────┤ │ │ │ │ │ 小計 │ 50,160│ │ ├──┼───────────────────┼──┼──┼────┼────┼──────┤ │ 二 │拆除及木作/油漆/玻璃/水電/清運工程 │ │ │ │ │ │ ├──┼───────────────────┼──┼──┼────┼────┼──────┤ │ 1 │主臥室及兩間更衣室木地板拆除工程 │ 坪 │ 15 │ 1,650.0│ 24,750│ │ ├──┼───────────────────┼──┼──┼────┼────┼──────┤ │ 2 │主臥室TV主牆木作拆除工程 │ 尺 │ 8.6│ 880.0│ 7,568│ │ ├──┼───────────────────┼──┼──┼────┼────┼──────┤ │ 3 │男主人更衣室穿衣明鏡拆除工程 │ 尺 │ 4.5│ 495.0│ 2,228│ │ ├──┼───────────────────┼──┼──┼────┼────┼──────┤ │ 4 │主臥室及兩間更衣室木地板鋪設工程 │ 坪 │ 13 │12,100.0│ 157,300│200 條橡木煙│ │ │ │ │ │ │ │燻地板材料 │ ├──┼───────────────────┼──┼──┼────┼────┼──────┤ │ 5 │主臥室及兩間更衣室木地板鋪設工程 │ 坪 │ 13 │ 4,180.0│ 54,340│工資+防潮布│ │ │ │ │ │ │ │+4 分底板 │ ├──┼───────────────────┼──┼──┼────┼────┼──────┤ │ 6 │主臥室TV牆木作造型+防潮布 │ 尺 │ 8.6│ 4,620.0│ 39,732│H=240cm │ ├──┼───────────────────┼──┼──┼────┼────┼──────┤ │ 7 │主臥室TV牆線板工程 │ 支 │ 8 │ 385.0│ 3,080│華槶#HK-600 │ ├──┼───────────────────┼──┼──┼────┼────┼──────┤ │ 8 │主臥室TV牆飾花工程 │ 式 │ 6 │ 461.2│ 2,767│華槶#HK-600 │ │ │ │ │ │ │ │/D │ ├──┼───────────────────┼──┼──┼────┼────┼──────┤ │ 9 │男主人更衣室側牆壁面拆除工程 │ 尺 │ 3.5│ 880.0│ 3,080│H=240cm │ ├──┼───────────────────┼──┼──┼────┼────┼──────┤ │ 10 │男主人更衣室側牆壁面封板工程 │ 尺 │ 3.5│ 4,180.0│ 14,630│H=240cm │ ├──┼───────────────────┼──┼──┼────┼────┼──────┤ │ 11 │五金另料(自動回歸校鉸練) │ 式 │ 1 │ 6,050.0│ 6,050│男主人更衣室│ ├──┼───────────────────┼──┼──┼────┼────┼──────┤ │ 12 │主臥室TV牆踢腳板線板工程 │ 支 │ 2 │ 660.0│ 1,320│華槶#HK-950 │ ├──┼───────────────────┼──┼──┼────┼────┼──────┤ │ 13 │主臥室TV牆油漆鋼烤工程 │ 材 │ 70 │ 1,430.0│ 100,100│H=240cm │ ├──┼───────────────────┼──┼──┼────┼────┼──────┤ │ 14 │主臥室TV牆飾花銀箔工程 │ 式 │ 6 │ 1,980.0│ 11,880│ │ ├──┼───────────────────┼──┼──┼────┼────┼──────┤ │ 15 │全區臥室天花板油漆修補工程 │ 坪 │ 21 │ 1,870.0│ 39,270│含更衣室及廁│ │ │ │ │ │ │ │所天花板 │ ├──┼───────────────────┼──┼──┼────┼────┼──────┤ │ 16 │全區臥室壁面漆修補工程(含水泥牆) │ 式 │ 1 │18,700.0│ 18,700│ │ ├──┼───────────────────┼──┼──┼────┼────┼──────┤ │ 17 │更衣室天花板拆除 │ 式 │ 1 │ 6,600.0│ 6,600│ │ ├──┼───────────────────┼──┼──┼────┼────┼──────┤ │ 18 │更衣室天花板新置 │ 式 │ 1 │11,000.0│ 11,000│ │ ├──┼───────────────────┼──┼──┼────┼────┼──────┤ │ 19 │更衣室新置造型天花板油漆工程 │ 式 │ 1 │ 5,005.0│ 5,005│ │ ├──┼───────────────────┼──┼──┼────┼────┼──────┤ │ 20 │更衣室新置造型壁板油漆工程 │ 尺 │ 9 │ 1,980.0│ 17,820│ │ ├──┼───────────────────┼──┼──┼────┼────┼──────┤ │ 21 │臥室開關插座出線口 │ 迴 │ 2 │ 3,300.0│ 6,600│ │ ├──┼───────────────────┼──┼──┼────┼────┼──────┤ │ 22 │臥室開關插座面板 │ 個 │ 4 │ 880.0│ 3,520│ │ ├──┼───────────────────┼──┼──┼────┼────┼──────┤ │ 23 │主臥室天花板樑帶拆除 │ 式 │ 1 │ 3,300.0│ 3,300│ │ ├──┼───────────────────┼──┼──┼────┼────┼──────┤ │ 24 │主臥室天花板樑帶修飾新置 │ 式 │ 1 │ 5,500.0│ 5,500│ │ ├──┼───────────────────┼──┼──┼────┼────┼──────┤ │ 25 │水電工程拆除 │ 式 │ 1 │11,000.0│ 11,000│ │ ├──┼───────────────────┼──┼──┼────┼────┼──────┤ │ 26 │男主人更衣室內穿衣明鏡 │ 才 │ 25 │ 154.0│ 3,850│ │ ├──┼───────────────────┼──┼──┼────┼────┼──────┤ │ 27 │垃圾清運 │ 車 │ 2 │ 6,600.0│ 13,200│ │ ├──┼───────────────────┼──┼──┼────┼────┼──────┤ │ 28 │粗/細清 │ 式 │ 1 │38,500.0│ 38,500│ │ ├──┼───────────────────┼──┼──┼────┼────┼──────┤ │ 29 │保險費 │ 式 │ 1 │ 3,300.0│ 3,300│ │ ├──┼───────────────────┼──┼──┼────┼────┼──────┤ │ 30 │社區清潔費 │ 天 │ 35 │ 110.0│ 3,850│ │ ├──┼───────────────────┼──┼──┼────┼────┼──────┤ │ │ │ │ │ 小計 │ 619,840│ │ ├──┴───────────────────┴──┴──┴────┴────┼──────┤ │ 合計 670,000│ │ ├──────────────────────────────────────┼──────┤ │ 營業稅5% 33,500│ │ ├──────────────────────────────────────┼──────┤ │ 總工程款 703,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