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英利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晏玟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瑞爐
- 訴訟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原證13中「5%稅金」之必要性及證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橋樑改善工程拆除重作認為需要多少技術工、小工及各工作人員之薪資為何?始為合理。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