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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英利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爐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原證13中「5%稅金」之必要性及證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橋樑改善工程拆除重作認為需要多少技術工、小工及各工作人員之薪資為何?始為合理。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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