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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 原告
    張銘村李紅吉
  • 被告
    顏豐仁俞國祥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張銘村 原   告 李紅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顏豐仁 被   告 俞國祥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調偵續字第二五號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告顏豐仁、俞國祥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共同侵權行為致被害人張逸祥死亡,故起訴請求被告顏豐仁、俞國祥及後者之雇主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自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而被告顏豐仁、俞國祥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等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25號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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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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