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林靜梅

  • 原告
    張銘村李紅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張銘村 原   告 李紅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顏豐仁 被   告 俞國祥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陳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25號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訴訟之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裁定命在前開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刑事事件業經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1 月4 日駁回原告張銘村之再議聲請而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案卷確認無誤。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