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5號
- 上訴人
-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倩惠
- 被上訴人
- 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駿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 萬2,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