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3號
- 上訴人
-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 被上訴人
- 卡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