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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3號

上訴人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被上訴人
卡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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