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3號
- 原告
- 林依璇
- 被告
- 大欽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0 號5 樓,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址為桃園縣○○鄉○○路0 段00號,惟與上開被告之公司資料所載不符,亦未提出相關證明,顯非實在。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