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竣
- 被告
- 泳盛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永盛
- 被告
- 𨶒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全部關於被告「閻」淑禎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又為免當事人之同一性仍有疑義,並在當事人欄加註𨶒淑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