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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告
泳盛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永盛
被告
𨶒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全部關於被告「閻」淑禎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又為免當事人之同一性仍有疑義,並在當事人欄加註𨶒淑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臻明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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