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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楊怡涓、蔡振生

  • 原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達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   告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徐聰奇 被   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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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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