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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告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訴訟代理人
徐聰奇
被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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