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 告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徐聰奇 被 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