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告
楊依晨
被告
誠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