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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上訴人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被上訴人
雄獅曼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8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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