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賴鵬年
- 法定代理人黃鈴財、丁朝明
- 上訴人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雄獅曼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上 訴 人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被 上訴人 雄獅曼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8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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