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 告 劉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忠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蘇慶琅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一三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面積四六五九點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春投資有限公司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告係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具狀更正被告大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42、43頁),並未變更被告之同一性,僅屬補充事實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為4,790.97平分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遲未能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准許原物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應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為131.71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面積為4,659.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表示:不同意分割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春投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渠等願意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繼續維持共有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可資參照,上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情狀公平決之。經查,系爭土地目前為雜草或雜林等情,有本院107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2 頁),而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合於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及共有人間繼續維持部分共有之意願,且兼顧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完整性及土地之公平利用,並為大部分之共有人所同意,堪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無明顯不妥之處,是本院認依兩造多數之原則性共識,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已兼顧兩造意願、權利比例、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利用效益等情狀,而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綜上所陳,本院審酌兩造意願、權利比例、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利用效益及法令規定等情,爰將系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為主文第1 項所示。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部分雖有理由,惟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一: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0000000分之772640 │ ├───┼────────────┼───────────┤ │ 2 │劉玉嬌 │0000000分之27492 │ ├───┼────────────┼───────────┤ │ 3 │蘇慶琅 │0000000分之41679 │ ├───┼────────────┼───────────┤ │ 4 │沈國皓 │0000000分之13333 │ ├───┼────────────┼───────────┤ │ 5 │許嘉軒 │0000000分之31578 │ ├───┼────────────┼───────────┤ │ 6 │許崇憲 │0000000分之17835 │ ├───┼────────────┼───────────┤ │ 7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分之13333 │ ├───┼────────────┼───────────┤ │ 8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分之82110 │ └───┴────────────┴───────────┘ 附表二: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243127分之193160 │ ├───┼────────────┼──────────┤ │ 2 │蘇慶琅 │ 972508分之41679 │ ├───┼────────────┼──────────┤ │ 3 │沈國皓 │ 972508分之13333 │ ├───┼────────────┼──────────┤ │ 4 │許嘉軒 │ 486254分之15789 │ ├───┼────────────┼──────────┤ │ 5 │許崇憲 │ 972508分之17835 │ ├───┼────────────┼──────────┤ │ 6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 972508分之13333 │ ├───┼────────────┼──────────┤ │ 7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86254分之41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