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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告
劉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忠
被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蘇慶琅
被告
沈國皓
被告
許嘉軒
被告
許崇憲
被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燈城
被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一三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面積四六五九點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春投資有限公司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告係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具狀更正被告大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42、43頁),並未變更被告之同一性,僅屬補充事實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為4,790.97平分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遲未能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准許原物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應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為131.71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面積為4,659.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表示:不同意分割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春投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渠等願意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繼續維持共有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可資參照,上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情狀公平決之。經查,系爭土地目前為雜草或雜林等情,有本院107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2 頁),而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合於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及共有人間繼續維持部分共有之意願,且兼顧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完整性及土地之公平利用,並為大部分之共有人所同意,堪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無明顯不妥之處,是本院認依兩造多數之原則性共識,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已兼顧兩造意願、權利比例、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利用效益等情狀,而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綜上所陳,本院審酌兩造意願、權利比例、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利用效益及法令規定等情,爰將系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為主文第1 項所示。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部分雖有理由,惟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0000000分之772640     │
├───┼────────────┼───────────┤
│  2   │劉玉嬌                  │0000000分之27492      │
├───┼────────────┼───────────┤
│  3   │蘇慶琅                  │0000000分之41679      │
├───┼────────────┼───────────┤
│  4   │沈國皓                  │0000000分之13333      │
├───┼────────────┼───────────┤
│  5   │許嘉軒                  │0000000分之31578      │
├───┼────────────┼───────────┤
│  6   │許崇憲                  │0000000分之17835      │
├───┼────────────┼───────────┤
│  7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分之13333      │
├───┼────────────┼───────────┤
│  8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分之82110      │
└───┴────────────┴───────────┘
附表二: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243127分之193160   │
├───┼────────────┼──────────┤
│  2   │蘇慶琅                  │ 972508分之41679    │
├───┼────────────┼──────────┤
│  3   │沈國皓                  │ 972508分之13333    │
├───┼────────────┼──────────┤
│  4   │許嘉軒                  │ 486254分之15789    │
├───┼────────────┼──────────┤
│  5   │許崇憲                  │ 972508分之17835    │
├───┼────────────┼──────────┤
│  6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 972508分之13333    │
├───┼────────────┼──────────┤
│  7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86254分之41055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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