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 ○○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5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