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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告
謝榮銓
被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5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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