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被 告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8,52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8,02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