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 原告
-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育鉦
- 被告
-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羿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8,52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8,02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