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毛松廷
- 當事人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群賓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定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原證一「顧問契約書」第8 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既因該顧問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況被告亦不同意變更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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