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湧發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紹進
- 被告
- 陳品宏
- 被告
- 尚虹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71,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本院以民國106 年2 月10日106 年度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502元,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7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