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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訴訟代理人
廖晏晨
被告
三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三井
被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三井」記載,應更正為「許三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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