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廖晏晨 被 告 三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三井 被 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三井」記載,應更正為「許三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