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廖晏晨
- 被告
- 三井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三井
- 被告
-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三井」記載,應更正為「許三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