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宋瑞雯
- 訴訟代理人
- 蔡鈞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詠善律師
- 被告
-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2,5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18㎡×公告土地現值28,475元/ ㎡=51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