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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
    周柱尊、張啟明

  • 原告
    香港博望藝術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盒子互動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香港博望藝術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柱尊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被   告 黃盒子互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乾隆潮新媒體藝術展」巡展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17條爭議處理約定載明:「本契約倘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基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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