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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8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告
香港博望藝術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柱尊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被告
黃盒子互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乾隆潮新媒體藝術展」巡展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17條爭議處理約定載明:「本契約倘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基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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