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 被告
- 良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峰弦
- 被告
- 鍾添錦律師即黃峰欽之遺產管理人
李陳鳳英
李衍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鍾添錦律師(即黃峰弘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鍾添錦律師(即黃峰欽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