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損害。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具狀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