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告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前以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損害。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具狀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