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強律師
- 被告
-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前以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損害。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具狀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