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