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鵬
- 原告
- 林家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被告
- 邱文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1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部分繳納裁判費,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鑑定因通行所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