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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抗告人
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鵬
抗告人
林家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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