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 抗告人
- 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鵬
- 抗告人
- 林家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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