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抗 告 人 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鵬 抗 告 人 林家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