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佑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