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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李惠鈴

  • 原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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