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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

原告
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震銘
訴訟代理人
石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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