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被 告 岳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5,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45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9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