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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訴人
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淯陽
被上訴人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淑婷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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