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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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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淯陽
被上訴人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該裁定於同年3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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