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㈣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4,80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