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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周玉羣張世聰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5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表明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5,000 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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