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被 告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冠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