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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被告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1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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