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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倪冠群

  • 原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被   告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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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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