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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被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鵬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邱勇傑更換為陳鵬威,又陳鵬威迄今尚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鵬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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