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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曉芳李珮瑜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
摯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告
陳淑萍

       曾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萬4,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萬4,061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 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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